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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化学会章程

管理员 | 2017-10-21 17:14:34

沈阳市化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沈阳市化学会(Shenyang chemistry society)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化学专业的科技和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注册登记的学术性、公益性、非盈利法人社会团体,是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我国发展化学科学和技术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全体成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全市化学工作者促进化学科学和技术的普及、推广、繁荣与发展,提高会员的科学素养、促进人才的成长,发挥化学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高新技术创新中的作用,为力争我国化学科学跻身国际先进行列而不懈努力。本会所开展的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道德风尚。本会的指导思想是坚持民主办会、弘扬科学精神。本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注重科学道德;维护科学尊严,反对伪科学,反对迷信;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和协作精神,充分发扬学术民主。

第四条 党建工作原则:

(一)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单独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按照“行业相近、地域相邻”的原则,联合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二)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三)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可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人选的意见。

(四)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五)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班子成员和管理层人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管理层人员中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

(六)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与管理层共同学习、定期沟通等双向互动;听取党组织在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开展涉外活动等重要工作中提出的意见。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沈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62号(1-25-5)。邮政编码:11003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 学术交流:组织开展国内和国际化学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增进化学家的联络和交流。加强国内外化学学术组织的联系与合作,扩大我市化学学科在全国和国际上的影响。

  (二) 刊物出版:编辑出版化学学术刊物和图书。志愿服务:活动中派出、接受志愿者服务,记录证明服务时长。

  (三) 知识普及:普及化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促进全民科学素养的提高。

  (四) 咨询培训、承接委托、结业考核、评价鉴定、标准制定、资格认定、组织竞赛:开展化学科技咨询服务和内部成员间交流培训工作,人才培养,推广先进技术;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结业性考试的命题、组织、考核,承担化学科技项目的评估评价、成果鉴定、技术资格评审认定、产品展示、相关竞赛设立开展组织、化学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活动。

  (五) 表彰评优:经主管部门批准,奖励、表彰有突出贡献的化学工作者。

  (六) 权益维护:利用各种可能的合法渠道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会章,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的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工作一年以上的化学工作者、化学专业的研究生;

  (二)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但已具有上述水平的化学工作者;

  (三)热心化学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包括从事化学化工企业事业的组织领导者;

  (四)学生会员为在读大学本科学生、研究生。毕业后经申请可转成个人会员。

(五)凡拥护本会的章程,且在化学、化工及相关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科研、教学和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六)另针对沈阳市以外,有意愿加入沈阳市化学会者,学会特别增设域外“荣誉会员”、“荣誉理事”、“荣誉副理事长”、“荣誉顾问”等荣誉成员,荣誉成员仅是荣誉性称谓不是正式会员,无选举权。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历史上未接受过国家刑罚、拘役等处罚,未领导、参加过未经组织正式书面批准的集会、示威、游行、罢课、罢工、罢市等活动,人生清白无政治方向性污点;未参与过非法组织、邪教等组织的聚集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填写有关入会申请表格;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经秘书处研究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沈阳市化学会秘书处发放会员证及相关聘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特殊理由两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规定,由各理事单位按会员人数比例推选,本届理事是当然会员代表。

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选举新的理事会;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除名;

  (六)授权秘书处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驶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副理事长一般情况下不兼任常务理事,当常务理事会遇开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本会副理事长可以临时代替常务理事)。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秘书长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录用(聘用):会员、理事等人员,各类荣誉职务;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监事在任期间原则上不得收取学会任何报酬。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从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中产生。

第三十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运作,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监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监事列席社会团体涉及重大事项会议的,且明显觉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符,应提议召开监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监事一票制,每一监事就一项表决事项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须在当日形成会议决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和补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各项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和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原则上沈阳籍、沈阳属地工作会员免收会费,对于因特殊事宜需要缴纳个人会费或单位会费的,具体费用标准授权学会秘书处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完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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